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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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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














二○一八年四月


目录

1    引言... 4
2    业务概述... 4
3    业务开展前准备... 5
4    担保品管理... 11
5    交易流程... 14
6    存续期管理... 17
7    异常情况及违约处置... 20
8    行情及信息披露... 24
9    费用... 26
10    相关附件... 27


1      引言
为便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三方回购业务,进一步明确三方回购业务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三方回购业务登记、结算环节操作流程请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      业务概述
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在三方回购交易中,回购双方在交易环节主要协商回购交易的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等基本要素,双方可不指定具体质押券及折扣率,质押券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规则及约定事后选取并进行存续期管理。
三方回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实施质押券篮子管理,提高了标准化程度、缩短了交易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回购市场运行效率;二是第三方提供专业集中的质押券分配、逐日盯市等担保品管理服务,有助于降低对手方信用风险;三是正回购方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三方回购业务的融资主体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履约能力。三方回购业务定位于为资本实力强、低风险的市场参与者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和现金管理场所。
三方回购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实施等环节。其中,业务开展前准备包括签署三方回购主协议、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业务实施包括三方回购的交易流程和结算流程等。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专用证券帐户开立、质押券管理以及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和指南办理。

3      业务开展前准备3.1      签署主协议
市场参与者在参与三方回购之前,应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市场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署;市场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三方回购主协议签署后电子扫描件应当提交上交所备案,具体备案方式见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相关介绍。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以书面方式签署的,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一份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业务初期,三方回购主协议以书面方式签署,开通电子方式签署的具体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3.2      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进行三方回购业务需要向中国结算申请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的证券账户指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无持有的证券账户指没有任何证券持仓且没有在途交易或结算业务的证券账户。正回购方不得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三方回购以外的证券交易或其他用途。
3.2.1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流程办理开通证券账户作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初期,每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同时还需指定且仅能指定一个普通证券账户用于开展三方回购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一对应,从而进行担保品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双向划拨。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只能从该普通证券账户中转入对应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的债券只能转出至该普通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通后,市场参与者完成该账户的指定交易,须和用于三方回购的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相同的交易单元上。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完成后,市场参与者原则上不可进行普通证券账户的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向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3.2.2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或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正回购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注销专用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3.3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3.3.1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三方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回购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三方回购相关规则,了解三方回购的相关风险,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三方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为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即应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具体要求如下: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       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
(四)       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成立不足两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金融机构及其理财产品的定义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
证券公司接受经纪客户委托参与三方回购的,证券公司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经纪客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参与三方回购的经纪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前,证券公司应当向其全面介绍三方回购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上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3.3.2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市场参与者参与三方回购业务需提前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备案通过的方可参与三方回购。
市场参与者参与三方回购业务前,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备案材料均应加盖机构(或管理人)公章:
(一)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附件一);
(二)       三方回购主协议;
正回购方还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       公司内部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       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等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回购双方直接向上交所备案。理财产品由管理人提交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理财产品视为不同主体,应当分别提交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三方回购正回购业务,应由作为委托人的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由证券公司确认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向上交所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
市场参与者可以对逆回购权限、正回购权限分别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已经进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再次提交正回购方(逆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时应确保前后信息的一致性。
3.3.3       备案文件的提交方式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上交所:
   (1)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2)通过电子邮件
其中,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为主要的备案渠道,初期未接入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市场参与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备案。(详见附件二的第2部分)
3.4      签署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质押券篮子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补充协议的格式由回购双方自行协商,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补充协议由双方自行留存,无需向上交所备案。
3.5      授信白名单
三方回购支持设置授信白名单。市场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授信白名单。正回购方在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内的情况下,双方才能达成回购交易,交易系统仅对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交易予以确认。
对法人类参与主体,按主体进行授信;对非法人类产品,按管理人进行授信。对经纪客户,按所在证券公司进行授信。
3.5.1       建立授信关系
授信可以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发起。正回购方通过交易系统向逆回购方发起授信请求,经逆回购方确认,加入到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逆回购方也可以自行发起授信请求,无需正回购方确认。授信确认后实时生效。
3.5.2       取消授信关系
逆回购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取消授信关系,无需正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调整授信名单的,后续回购交易均需在逆回购方新的授信白名单内达成,已经达成的交易不受新的授信白名单约束。

4      担保品管理4.1      担保品范围
三方回购的担保品范围为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以下简称挂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品种。
    以下债券不得作为三方回购担保品:(1)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2)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3)上交所认为不适合充当回购担保品的其他债券。
4.2      质押券转入转出
4.3
正回购方可以将拟用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未处于质押状态的担保品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
转入成功的债券将从普通证券账户过户至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能卖出,也不能充当三方回购以外业务的担保品。转入成功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可用于三方回购交易。不在质押券篮子内的债券不能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转出时,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仅可转出至原转入证券账户。转出成功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卖出或用于其他类型的交易。
4.4      质押券篮子
为区分信用资质,根据债券类型、债券评级和发行方式,将债券按资质从高到低将上交所挂牌债券分为八个债券“篮子”。
质押券篮子设定及折扣率
  
质押券篮子
  
简称
篮子标准
折扣率
  
篮子1
  
利率债
政府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0%
  
篮子2
  
A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A信用债
3%
  
篮子3
  
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
8%
  
篮子4
  
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
15%
  
篮子5
  
A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A的信用债
8%
  
篮子6
  
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
15%
  
篮子7
  
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
25%
  
篮子8
  
其他
篮子1-7以外的上交所挂牌交易或转让信用债
40%
注:1.评级信息在主体评级(若有)和债项评级(若有)中取孰高者。
2.债券存在双评级的,按孰低原则办理。
3.表格中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例外)。
相同的质押券篮子内的所有债券实行相同的折扣率。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券篮子的内容及折扣率进行调整,有权将违约或存在信用风险事件的债券调出质押品范围。
三方回购交易可指定多个质押券篮子。篮子选择可以是连续(如选择篮子1、2、3、4、5),也可以是非连续(如选择篮子1、2、5)。
4.5      自行指定质押券
回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指定具体质押券,指定的质押券应在交易申报确定的质押券篮子范围内,且指定质押券到期日应晚于回购到期日。初期,自行指定的质押券不能超过3只。
4.6      质押券选取
中国结算将依据回购双方的交易申报数据进行实时逐笔结算并进行质押券选取。首次结算,中国结算从正回购方三方回购专用账户内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债券:
(1) 如回购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债券品种和对应数量,中国结算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足,交收失败。
(2) 若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经指定的具体质押券品种担保品价值低于回购金额,对差额部分则按指定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取。编号大的篮子全部选取完依旧担保品不足额的,则到下一个质押券篮子中去选取,以此类推,直至足额为止。
(3) 同一质押券篮子中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选取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照代码由小到大原则选取,第一个选中的债券托管数量若足额则选取过程结束,否则继续按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选取下一个债券,直至足额为止。选取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
(4)     若最终指定的所有质押券篮子中可供选择的债券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5      交易流程5.1      交易时间
三方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15。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三方回购的交易时间。
5.2      申报要素
正回购方申报的账户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逆回购方为普通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品种期限可以由回购双方在1-365天的范围内自行商定;回购金额为100万元及其整数倍;回购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10%的交易提醒回购双方二次确认。
5.3      交易平台
三方回购的交易申报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市场参与者为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三方回购交易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在固定收益平台上代为申报。
初期,申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的客户端完成。后续上交所还将对三方回购的各类申报提供交易端电子接口接入方式,降低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
5.4      回购交易申报
首次回购交易可以采用报价、询价及指定对手方等方式达成交易。三方回购参与方可通过提交意向申报等方式自行寻找对手方或通过货币经纪公司寻找对手方。业务初期,交易系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方式达成交易。
首次交易申报双方需指定质押券篮子,同时双方在质押券篮子的基础上可以自行指定质押券,且指定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
回购双方可以在进行回购交易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约定质押价值变动、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5.4.1       报价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参与机构可以向全市场提交报价申报,报价申报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交易补充约定等要素。报价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报价申报全市场可见。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其他参与者可以直接点击报价达成成交。点击方可以自行输入金额进行点击成交,输入的金额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报价申报的撤销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
报价申报可以输入利率,也可以不输入利率。不输入利率的报价不能点击成交。如果报价申报不输入利率,相当于向市场发布资金融入或融出意向,便于回购双方取得联系。
5.4.2       询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发送询价申报,询价申报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质押券篮子等要素。收到询价申报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对询价请求进行报价,发起询价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确认报价达成成交。询价申报时,询价对象最多为5家交易商,且必须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询价及询价回复不设时间限制,当日交易时间均有效。
询价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询价申报的撤销和确认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询价申报的报价可以由对手方任一交易员进行,询价申报的报价撤销只能由该报价交易员进行。
5.4.3       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
指定对手方申报是向特定的交易对手方发起一对一的申报。三方回购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正回购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的撤销和确认/拒绝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指定对手方申报时,正回购方必须在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内。
5.4.4       意向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市场参与者可面向全市场提交意向申报。意向申报可不指定回购利率,但应当至少包含回购方向、质押券篮子等交易要素信息。意向申报不能直接成交。意向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意向申报的撤销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
5.5      回购到期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须进行到期购回或到期续做。
5.5.1       到期购回交易申报
到期购回申报指回购双方在回购到期日针对到期回购按照约定返还资金、解除质押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申报。到期购回申报由正回购方的任一交易员发起,无需逆回购方确认。到期购回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5.5.2       到期续做交易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回购到期日,双方可基于原质押券申报回购续做,通过缔结新的回购合约来了结到期合约。正回购方的到期续做申报经续做逆回购方确认后生成新的回购合约,原到期回购合约终结。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回购逆回购方,续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和原回购可以不同。初期,续做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回购金额。到期续做申报由回购双方的任一交易员发起,对手方任一交易员确认或拒绝。到期续做申报的撤销只能由发起的交易员进行。
5.6      提前终止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交易一方可以发起提前终止申报,并由对手方确认。提前终止申报须填写提前终止的结算金额和对应的提前终止利率。初期,提前终止结算金额不得低于回购的成交金额,暂不支持部分提前终止。

6      存续期管理6.1      担保品价值计算
上交所、中国结算逐日计算每笔三方回购交易担保品的担保价值,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展示,便于回购双方进行逐日盯市。
上交所根据评级公司提交的债券评级信息每日更新各质押券篮子的债券清单。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各篮子债券清单、折扣率以及中证债券估值于每日闭市后核算每笔未到期及已到期未了结三方回购各只质押券的担保价值,并于日终发送至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回购双方展示每笔回购的质押券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 质押券i的全价估值×质押券i数量×(1-质押券i的折扣率%)×10。
担保价值计算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数量的单位为手,估值采用的是T-2日收盘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证估值(全价估值),并根据质押券T-1日的债券评级确定其所属的质押券篮子,从而确定其适用的折扣率。
(2) 发生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其担保价值交易系统不再计算,由回购双方自行跟踪。
(3)担保品债券评级或资质发生变化,导致其被剔出篮子或不再符合质押券篮子要求的,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将其计入担保价值。
6.2      换券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质押券变更。正回购方发起换券申报,经对手方确认后,可实现质押券替换。每次换券只能替换一只债券,换入的债券和换出的债券需要指定具体数量,换入的债券需要满足回购合约的质押券篮子要求,且换入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否则换券申报失败。若换入债券的数量为0,则表示仅进行债券的换出,不进行换入,中国结算只对换出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因换入债券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6.3      补券
在质押券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出现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暂定为5%)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提示,逆回购方有权根据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补充约定要求正回购方补充、变更相应的质押券或提供其他相应担保,正回购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补充质押券。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补券的触发情形及时限要求。补券提交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补入的质押券必须符合质押券篮子的要求。
6.4      担保品孳息及附属权利的归属
债券质押期间,质权不及于质押券付息、分期偿还或分期摊还的本金和利息(最后一期除外)。若正回购方发生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2小项、第3小项、第4小项约定的违约事件,逆回购方可单方面申请将正回购方尚未收取的上述资金一并质押(质押券已被司法冻结的除外)。债券质押期间,质押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含最后一期利息)一并质押,其担保价值由回购双方自行计算。
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条款的,并且正回购方需要行使回售、转股、换股权利的,正回购方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并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再行使回售、转股、换股权利。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6.5       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回购双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后,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我评估,经纪客户由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须将评估结果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       公司内部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       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三方回购业务的开展的说明;
(四)       上一年度内参与回购业务交收失败、违约情况等事项的说明;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估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报告,上交所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可视情况取消其备案,终止三方回购业务资格。三方回购参与者被取消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购合约的相关义务。
7      异常情况及违约处置7.1      异常情况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异常情况:
(一)质押券、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双方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回购任何一方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质押券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或者终止转让;
(四)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
(五)回购存续期内,履行本主协议义务的回购任何一方发生虽不导致违约但可能影响其主体资格实质变化的事件或主体资格已经实质变化,或将本主协议下的义务拟转由他方履行等;
(六)回购双方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或获知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采取继续履约、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回购双方对异常情况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违约处置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三方回购协议、单方面终止三方回购协议、按照三方回购协议约定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
(二)正回购方违约的,逆回购方可以按照三方回购协议的约定处置质押券;
(三)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置方式等协商一致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回购双方针对违约处置达成一致的,违约方通过场外向守约方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当双方违约处置交付完成后,再到场内申请解除质押券质押。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按照补充协议或主协议的约定办理。
回购双方、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暂行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况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方回购发生违约情形,回购双方应当在违约事件发生3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书面报送违约原因以及双方协商的处理结果。违约处置报备相关材料可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违约处置报备”。
7.2.1       质押券处置
回购双方须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是否由逆回购方直接对该回购项下的质押券进行处置:
(一)发生主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情形;
(二)正回购方发生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2小项、第3小项、第4小项约定的违约事件。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质押券处置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由回购双方自行承担。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未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由逆回购方直接处置质押券的,可以另行约定其他处置方式。
逆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的,参照质押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收盘价、中证指数公司的估值价格和市场需求,确定拍卖底价和变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或其他方式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以拍卖、变卖的成交金额为准。
质押券处置所得,逆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后,被拍卖、变卖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办理过户,所有权转移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多余的未被拍卖、变卖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用于清偿逆回购方应收取的融出资金违约金、利息、本金,清偿之后如有价款余额应退还正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逆回购方继续向正回购方进行追索。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进行质押券处置的,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逆回购方作为处置方向上交所提交处置申请材料。
2.处置方收到上交所启动处置流程的通知后,在处置日前与上交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技术服务协议》。
3.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发布处置公告。处置公告中应明确处置债券清单、处置方式、处置时间、报价团构成、报价要求、中标原则、最低处置价格、缴款安排等内容。
4.处置日,处置方通过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接受报价团的报价,对处置平台根据处置模式、中标原则产生处置的结果,处置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5.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向报价团成员发送处置结果,并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公告。
6. 处置方根据缴款安排接收并清查中标的报价团成员的缴款。
7. 处置方根据向上交所提交资金到账确认书,上交所依据处置方提交的资金到账确认书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债券过户数据,由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相关规则办理债券过户。
具体流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服务指引》的内容为准。

7.2.2       解除质押券质押
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由正回购方的任一交易员在交易系统针对某一笔违约的回购合约发起解除质押券质押申报,对手方进行确认或拒绝。双方确认达成一致后,正回购方在该笔回购交易项下质押登记的债券解除质押。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数据通过日末逐笔全额结算方式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8      行情及信息披露8.1      交收结果
初期,市场参与者可以在T+1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本交易商三方回购的结算结果信息。
结算参与人可于T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本结算参与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回购到期、提前终止、回购续做、质押券变更和解除质押登记的清算交收情况。
8.2      行情发布
三方回购在交易系统、上证债券信息网实时公布统计行情和汇总行情。
统计行情按照回购期限分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207001、207007、207014、207021、207030、207090、207180、207270、207365,简称分别为TPR001、TPR007、TPR014、TPR021、TPR1M、TPR3M、TPR6M、TPR9M、TPR12M。其中,TPR001为隔夜三方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TPR007为2-7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TPR014为8-14天的加权平均利率,TPR021为15-21天的加权平均利率,TPR1M为期限大于21天、小于等于1个月的加权平均利率。其他的品种以此类推。每个品种的实时统计行情要素如下表:
  
行情要素
  
备注
  
前收盘利率
  
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最后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前加权平均利率
  
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回购利率,用交易金额作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利率
  
开盘利率
  
当日该品种第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新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近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高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高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低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低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回购利率,用交易金额作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利率
  
交易金额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交易金额汇总
  
成交笔数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交易笔数
逐笔行情信息包括成交时间(该笔成交达成的时间)、证券名称(该笔成交所属的三方回购品种名称,根据期限判别)、回购期限(该笔成交对应的回购期限,以天为单位)、回购利率(该笔成交的成交价格)。
  
行情要素
  
备注
  
成交时间
  
该笔成交达成的时间
  
证券代码
  
该笔成交所属的品种代码,  207001、207007、207014、207021、207030、207090、207180、207270、207365
  
证券名称
  
该笔成交所属的品种名称, TPR001、TPR007、TPR014、TPR021、TPR1M、TPR3M、TPR6M、TPR9M、TPR12M
  
回购期限
  
该笔成交的回购期限,以天为单位
  
回购利率
  
该笔成交的成交价格
8.3      统计数据
上交所将定期发布三方回购交易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素包括三方回购交易量、未到期余额、利率分布、投资者结构、质押券折扣率等信息。

9      费用
三方回购业务拟按以下标准收费:一天期回购按成交金额的千万分之五、其他期限回购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双向收取经手费,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业务开展初期,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具体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10            相关附件附件一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机构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向上交所申请参与债券三方回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申请人全称:
  
电话:
  
公司地址:
  
传真:
  
投资者类型: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金融机构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代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名称: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交易单元:
  


  
申请开通的交易权限 :  □正回购  □逆回购
  
  
杠杆运作限制
  


  
回购违约情况说明
  
近两年是否发生过监管机构关注的回购违约事件(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三方回购业务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三方回购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亿元)










备注:1、杠杆运作限制、总资产、净资产仅正回购方必填。
2、已进行过备案开通逆回购权限的,再次备案申请开通正回购权限时,应保证普通证券账户及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性。反之亦然。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上交所债券三方回购业务。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上交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三方回购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向上交所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产品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向上交所申请我公司管理的下述产品参与债券三方回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产品全称:
  
电话:
  
产品管理人地址:
  
传真:
  
投资者类型: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  □期货公司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其他产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代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名称: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交易单元:
  


  
产品委托人:
  
  
产品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申请开通的交易权限 :  □正回购  □逆回购
  
  
杠杆运作限制
  


  
回购违约情况说明
  
近两年是否发生过监管机构关注的回购违约事件(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三方回购业务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三方回购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最近第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亿元)
  
(公募基金填写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理财产品填写管理人的总资产规模)
备注:1、私募产品需要填写委托人信息,委托人为多个的,填写前三大委托人。杠杆运作限制、资产管理规模仅正回购方需要填写。
2、已进行过备案开通逆回购权限的,再次备案申请开通正回购权限时,应保证普通证券账户及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性。反之亦然。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上交所债券三方回购业务。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上交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三方回购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向上交所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管理人公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渠道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上交所:
1.      通过债券业务系统方式备案
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有两个入口网址:
https://222.66.87.193/bms
https://120.204.69.22/bms。
备案时,市场参与者需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请于登录前下载并安装CnSCAEkey管理工具。“上交所网站à服务àCA服务à公告栏à驱动程序及工具”(http://biz.sse.com.cn/sseportal/ps/zhs/ca/download.jsp)。
未申请办理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的需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并申请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相关流程参见:“上交所网站à服务àCA服务à导航栏à业务流程à数字证书申请说明à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证书申请”(http://www.sse.com.cn/home/biz/c ... ain/c/4271018.shtml)  (http://www.sse.com.cn/home/biz/cnsca/process/apply/#sm16)。
申请人所在机构已办理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办理。
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后,备案申请时需要填写以下信息:

  
要素名称
  
说明
  
投资者名称
  
必填
  
投资者类型
  
必填;一级下拉框选择“金融机构”,二级下拉框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金融机构
  
一级下拉框选择“理财产品”,二级下拉框包括:公募证券投资者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期货公司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他产品
  
申请业务类型
  
必填
  
打钩选择(可多选)
  
“正回购”、“逆回购”
  
交易商代码
  
必填
  
证券账户
  
必填
  
证券账户名称
  
必填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必填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正回购方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负责人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负责人联系方式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日常联系人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必填
  
质权人
  
系统自动填写,用户可修改。投资者类型为法人机构的,质权人填写投资者名称;投资者为理财产品的,质权人填写产品管理人。
  
产品委托人
  
私募理财产品必填
  
产品管理人
  
理财产品必填
  
资产托管人
  
理财产品必填
  
杠杆运作限制
  
(仅正回购方必填)
  
格式为文字格式
  
填列提示:监管政策或自身内部制度对杠杆运作的限制情况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
  
法人机构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
  
法人机构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
  
理财产品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公募基金填写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银行理财产品填写管理人的总资产规模。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需要上传备案材料的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T日通过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的,上交所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上交所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于T+2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备案结果,并开展三方回购交易。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备案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将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制作成pdf文件后发送到以下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上交所在T日收到电子邮件后,对材料齐全的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上交所T+1日代为录入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审查不通过的,上交所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于T+2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备案结果,并开展三方回购交易。



附件三          名词释义
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2. 金额:三方回购的交易金额,以元为单位;
3. 利率:正回购方付给逆回购方的资金价格,为年化利率,单位为%;
4. 回购期限:回购名义天数,单位为天;
5. 成交日:三方回购交易达成的当前交易日;
6. 首次结算日:三方回购首次交易的结算日期,由于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首次结算日和成交日相同;
7. 回购到期日:三方回购的到期日期。回购到期日=成交日+回购期限;
8. 到期结算日:三方回购到期的结算日期。由于采用RTGS方式结算,回购到期日为上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为非上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9. 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返还逆回购方的本金及利息,到期结算金额=成交金额+回购利息;回购利息=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以元为单位;
10.         实际占款天数:回购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1.         交易补充约定:回购双方针对单笔交易做出的约定,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双方自行协商和执行;
12.         合约状态:三方回购合约当前所处的状态;
13.         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编码,分为本方和对手方;
14.         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的简称;
15.         交易员代码:交易员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员编码;
16.         交易员名称:交易员的姓名;
17.         证券账户: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
18.         证券账户名称: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名称;
19.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名称;
21.         投资者名称:三方回购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名称,显示的是市场参与者在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的名称。对金融机构自营,显示金融机构名称;对理财产品,显示产品名称;对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显示经纪客户的机构名称;
22.         交易方向:资金融入方为正回购方,“收”表示收资金,也表示正回购;资金融出方为逆回购方,“出”表示出资金,也表示逆回购;
23.         交易单元: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对应的交易单元,用以构成结算路径;
24.         质押券篮子:双方协商一致的担保品资质要求,每笔回购交易可选定多个篮子;
25.         质押券代码:质押债券的证券代码;
26.         质押券名称:质押债券的债券简称;
27.         质押券所属篮子:质押券所属的资质篮子;
28.         折扣率:质押券当日适用的折扣率,单位为%;
29.         数量:质押券的数量,单位为手;
30.         全价估值:每百元面值质押券的中证估值,按全价计算,单位为元;
31.         担保价值:单只质押券经过折扣率计算后的担保品价值,担保价值=全价估值×数量×(1-折扣率%)×10,单位为元;
32.         合计担保价值:多只质押券累计的担保价值,合计担保价值=∑(担保价值),单位为元;
33.         担保价值差额:担保价值差额=合计担保价值-回购金额;若为负数,表示担保价值不足,单位为元;
34.         补券提示:满足以下条件取值为“是”,否则为“否”, 合约状态为未到期,担保价值差额为负数,担保价值差额的绝对值÷回购金额>5%;
35.         违约提示:是否属于已到期未结算的三方回购合约。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nUUFcmh4TZzXYgO_6MO6OA 密码: vt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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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














二○一八年四月


目录

1    引言... 4
2    业务概述... 4
3    业务开展前准备... 5
4    担保品管理... 11
5    交易流程... 14
6    存续期管理... 17
7    异常情况及违约处置... 20
8    行情及信息披露... 24
9    费用... 26
10    相关附件... 27


1      引言
为便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三方回购业务,进一步明确三方回购业务交易环节操作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三方回购业务登记、结算环节操作流程请参考《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      业务概述
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在三方回购交易中,回购双方在交易环节主要协商回购交易的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等基本要素,双方可不指定具体质押券及折扣率,质押券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规则及约定事后选取并进行存续期管理。
三方回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于实施质押券篮子管理,提高了标准化程度、缩短了交易流程,能够有效提高回购市场运行效率;二是第三方提供专业集中的质押券分配、逐日盯市等担保品管理服务,有助于降低对手方信用风险;三是正回购方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三方回购业务的融资主体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和履约能力。三方回购业务定位于为资本实力强、低风险的市场参与者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和现金管理场所。
三方回购业务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实施等环节。其中,业务开展前准备包括签署三方回购主协议、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业务实施包括三方回购的交易流程和结算流程等。三方回购业务相关的专用证券帐户开立、质押券管理以及登记结算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和指南办理。

3      业务开展前准备3.1      签署主协议
市场参与者在参与三方回购之前,应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
市场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署;市场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三方回购主协议签署后电子扫描件应当提交上交所备案,具体备案方式见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相关介绍。证券公司经纪客户以书面方式签署的,应当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一份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业务初期,三方回购主协议以书面方式签署,开通电子方式签署的具体时间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3.2      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进行三方回购业务需要向中国结算申请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的证券账户指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无持有的证券账户指没有任何证券持仓且没有在途交易或结算业务的证券账户。正回购方不得将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三方回购以外的证券交易或其他用途。
3.2.1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指定交易
正回购方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及《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流程办理开通证券账户作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初期,每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同时还需指定且仅能指定一个普通证券账户用于开展三方回购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一对应,从而进行担保品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双向划拨。拟用作担保品的债券只能从该普通证券账户中转入对应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未被质押的债券只能转出至该普通证券账户。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通后,市场参与者完成该账户的指定交易,须和用于三方回购的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相同的交易单元上。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完成后,市场参与者原则上不可进行普通证券账户的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向上交所提交书面申请。
3.2.2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未在6个月内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或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正回购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注销专用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有权注销或限制该账户的使用。
3.3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3.3.1       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三方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回购双方应当充分知悉三方回购相关规则,了解三方回购的相关风险,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三方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为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即应当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同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具体要求如下: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       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
(四)       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成立不足两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金融机构及其理财产品的定义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执行。
证券公司接受经纪客户委托参与三方回购的,证券公司应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对经纪客户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参与三方回购的经纪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在经纪客户参与三方回购前,证券公司应当向其全面介绍三方回购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上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
3.3.2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市场参与者参与三方回购业务需提前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备案通过的方可参与三方回购。
市场参与者参与三方回购业务前,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备案材料均应加盖机构(或管理人)公章:
(一)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附件一);
(二)       三方回购主协议;
正回购方还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       公司内部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       关于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说明;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等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回购双方直接向上交所备案。理财产品由管理人提交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理财产品视为不同主体,应当分别提交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文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三方回购正回购业务,应由作为委托人的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由证券公司确认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向上交所提交规定的备案文件。
市场参与者可以对逆回购权限、正回购权限分别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已经进行逆回购方(正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再次提交正回购方(逆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时应确保前后信息的一致性。
3.3.3       备案文件的提交方式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上交所:
   (1)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2)通过电子邮件
其中,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为主要的备案渠道,初期未接入债券业务管理系统的市场参与者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备案。(详见附件二的第2部分)
3.4      签署补充协议
回购双方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质押券篮子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补充协议的格式由回购双方自行协商,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补充协议由双方自行留存,无需向上交所备案。
3.5      授信白名单
三方回购支持设置授信白名单。市场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授信白名单。正回购方在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内的情况下,双方才能达成回购交易,交易系统仅对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交易予以确认。
对法人类参与主体,按主体进行授信;对非法人类产品,按管理人进行授信。对经纪客户,按所在证券公司进行授信。
3.5.1       建立授信关系
授信可以由正回购方或逆回购方发起。正回购方通过交易系统向逆回购方发起授信请求,经逆回购方确认,加入到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逆回购方也可以自行发起授信请求,无需正回购方确认。授信确认后实时生效。
3.5.2       取消授信关系
逆回购方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取消授信关系,无需正回购方确认。逆回购方调整授信名单的,后续回购交易均需在逆回购方新的授信白名单内达成,已经达成的交易不受新的授信白名单约束。

4      担保品管理4.1      担保品范围
三方回购的担保品范围为上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以下简称挂牌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品种。
    以下债券不得作为三方回购担保品:(1)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2)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3)上交所认为不适合充当回购担保品的其他债券。
4.2      质押券转入转出
4.3
正回购方可以将拟用于三方回购的担保品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未处于质押状态的担保品从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
转入成功的债券将从普通证券账户过户至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能卖出,也不能充当三方回购以外业务的担保品。转入成功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可用于三方回购交易。不在质押券篮子内的债券不能从普通证券账户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转出时,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仅可转出至原转入证券账户。转出成功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卖出或用于其他类型的交易。
4.4      质押券篮子
为区分信用资质,根据债券类型、债券评级和发行方式,将债券按资质从高到低将上交所挂牌债券分为八个债券“篮子”。
质押券篮子设定及折扣率
  
质押券篮子
  
简称
篮子标准
折扣率
  
篮子1
  
利率债
政府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0%
  
篮子2
  
A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A信用债
3%
  
篮子3
  
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
8%
  
篮子4
  
AA(公)
公开发行的、评级AA信用债
15%
  
篮子5
  
A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A的信用债
8%
  
篮子6
  
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
15%
  
篮子7
  
AA(私)
非公开发行的、评级AA的信用债
25%
  
篮子8
  
其他
篮子1-7以外的上交所挂牌交易或转让信用债
40%
注:1.评级信息在主体评级(若有)和债项评级(若有)中取孰高者。
2.债券存在双评级的,按孰低原则办理。
3.表格中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例外)。
相同的质押券篮子内的所有债券实行相同的折扣率。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券篮子的内容及折扣率进行调整,有权将违约或存在信用风险事件的债券调出质押品范围。
三方回购交易可指定多个质押券篮子。篮子选择可以是连续(如选择篮子1、2、3、4、5),也可以是非连续(如选择篮子1、2、5)。
4.5      自行指定质押券
回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指定具体质押券,指定的质押券应在交易申报确定的质押券篮子范围内,且指定质押券到期日应晚于回购到期日。初期,自行指定的质押券不能超过3只。
4.6      质押券选取
中国结算将依据回购双方的交易申报数据进行实时逐笔结算并进行质押券选取。首次结算,中国结算从正回购方三方回购专用账户内按以下原则选取质押债券:
(1) 如回购双方自行指定质押债券品种和对应数量,中国结算将优先选取双方指定的质押券品种。指定的任意一只质押券数量不足,交收失败。
(2) 若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经指定的具体质押券品种担保品价值低于回购金额,对差额部分则按指定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取。编号大的篮子全部选取完依旧担保品不足额的,则到下一个质押券篮子中去选取,以此类推,直至足额为止。
(3) 同一质押券篮子中按可用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选取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照代码由小到大原则选取,第一个选中的债券托管数量若足额则选取过程结束,否则继续按数量由多到少的原则选取下一个债券,直至足额为止。选取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
(4)     若最终指定的所有质押券篮子中可供选择的债券仍不足额,则结算失败。

5      交易流程5.1      交易时间
三方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15。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三方回购的交易时间。
5.2      申报要素
正回购方申报的账户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逆回购方为普通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品种期限可以由回购双方在1-365天的范围内自行商定;回购金额为100万元及其整数倍;回购利率不能超过24%,超过10%的交易提醒回购双方二次确认。
5.3      交易平台
三方回购的交易申报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市场参与者为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三方回购交易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在固定收益平台上代为申报。
初期,申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的客户端完成。后续上交所还将对三方回购的各类申报提供交易端电子接口接入方式,降低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
5.4      回购交易申报
首次回购交易可以采用报价、询价及指定对手方等方式达成交易。三方回购参与方可通过提交意向申报等方式自行寻找对手方或通过货币经纪公司寻找对手方。业务初期,交易系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方式达成交易。
首次交易申报双方需指定质押券篮子,同时双方在质押券篮子的基础上可以自行指定质押券,且指定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
回购双方可以在进行回购交易申报时填写交易补充约定,约定质押价值变动、违约处置等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暂行办法》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履行。
5.4.1       报价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参与机构可以向全市场提交报价申报,报价申报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利率、质押券篮子、交易补充约定等要素。报价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报价申报全市场可见。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其他参与者可以直接点击报价达成成交。点击方可以自行输入金额进行点击成交,输入的金额必须是100万元的整数倍。报价申报的撤销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
报价申报可以输入利率,也可以不输入利率。不输入利率的报价不能点击成交。如果报价申报不输入利率,相当于向市场发布资金融入或融出意向,便于回购双方取得联系。
5.4.2       询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发送询价申报,询价申报包括回购方向、金额、期限、质押券篮子等要素。收到询价申报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对询价请求进行报价,发起询价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确认报价达成成交。询价申报时,询价对象最多为5家交易商,且必须符合授信白名单要求。询价及询价回复不设时间限制,当日交易时间均有效。
询价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询价申报的撤销和确认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询价申报的报价可以由对手方任一交易员进行,询价申报的报价撤销只能由该报价交易员进行。
5.4.3       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
指定对手方申报是向特定的交易对手方发起一对一的申报。三方回购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正回购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逆回购方,逆回购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的撤销和确认/拒绝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指定对手方申报时,正回购方必须在逆回购方的授信白名单内。
5.4.4       意向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市场参与者可面向全市场提交意向申报。意向申报可不指定回购利率,但应当至少包含回购方向、质押券篮子等交易要素信息。意向申报不能直接成交。意向申报可以由回购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意向申报的撤销只能由该笔申报的发起交易员进行。
5.5      回购到期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须进行到期购回或到期续做。
5.5.1       到期购回交易申报
到期购回申报指回购双方在回购到期日针对到期回购按照约定返还资金、解除质押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申报。到期购回申报由正回购方的任一交易员发起,无需逆回购方确认。到期购回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5.5.2       到期续做交易申报
到期续做申报是指回购到期日,双方可基于原质押券申报回购续做,通过缔结新的回购合约来了结到期合约。正回购方的到期续做申报经续做逆回购方确认后生成新的回购合约,原到期回购合约终结。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回购逆回购方,续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和原回购可以不同。初期,续做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回购金额。到期续做申报由回购双方的任一交易员发起,对手方任一交易员确认或拒绝。到期续做申报的撤销只能由发起的交易员进行。
5.6      提前终止交易申报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交易一方可以发起提前终止申报,并由对手方确认。提前终止申报须填写提前终止的结算金额和对应的提前终止利率。初期,提前终止结算金额不得低于回购的成交金额,暂不支持部分提前终止。

6      存续期管理6.1      担保品价值计算
上交所、中国结算逐日计算每笔三方回购交易担保品的担保价值,并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双方展示,便于回购双方进行逐日盯市。
上交所根据评级公司提交的债券评级信息每日更新各质押券篮子的债券清单。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提供的各篮子债券清单、折扣率以及中证债券估值于每日闭市后核算每笔未到期及已到期未了结三方回购各只质押券的担保价值,并于日终发送至上交所。交易系统向回购双方展示每笔回购的质押券担保价值。
担保价值=∑ 质押券i的全价估值×质押券i数量×(1-质押券i的折扣率%)×10。
担保价值计算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数量的单位为手,估值采用的是T-2日收盘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证估值(全价估值),并根据质押券T-1日的债券评级确定其所属的质押券篮子,从而确定其适用的折扣率。
(2) 发生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其担保价值交易系统不再计算,由回购双方自行跟踪。
(3)担保品债券评级或资质发生变化,导致其被剔出篮子或不再符合质押券篮子要求的,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将其计入担保价值。
6.2      换券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不含首次交易日和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质押券变更。正回购方发起换券申报,经对手方确认后,可实现质押券替换。每次换券只能替换一只债券,换入的债券和换出的债券需要指定具体数量,换入的债券需要满足回购合约的质押券篮子要求,且换入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否则换券申报失败。若换入债券的数量为0,则表示仅进行债券的换出,不进行换入,中国结算只对换出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因换入债券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变更质押登记失败的,原质押券的质押状态不变。
6.3      补券
在质押券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出现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暂定为5%)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提示,逆回购方有权根据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补充约定要求正回购方补充、变更相应的质押券或提供其他相应担保,正回购方可通过交易系统申报补充质押券。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或交易补充约定中约定补券的触发情形及时限要求。补券提交的质押券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回购到期日。补入的质押券必须符合质押券篮子的要求。
6.4      担保品孳息及附属权利的归属
债券质押期间,质权不及于质押券付息、分期偿还或分期摊还的本金和利息(最后一期除外)。若正回购方发生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2小项、第3小项、第4小项约定的违约事件,逆回购方可单方面申请将正回购方尚未收取的上述资金一并质押(质押券已被司法冻结的除外)。债券质押期间,质押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质押券的赎回款或兑付资金(含最后一期利息)一并质押,其担保价值由回购双方自行计算。
质押券含回售、转股、换股条款的,并且正回购方需要行使回售、转股、换股权利的,正回购方须与逆回购方协商一致,将质押券解除质押并转出至普通证券账户再行使回售、转股、换股权利。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6.5       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回购双方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后,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自我评估,经纪客户由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回购双方、代理备案的证券公司须将评估结果向上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资产管理规模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       公司内部三方回购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       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三方回购业务的开展的说明;
(四)       上一年度内参与回购业务交收失败、违约情况等事项的说明;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估报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报告,上交所对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可视情况取消其备案,终止三方回购业务资格。三方回购参与者被取消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应继续履行未到期三方回购合约的相关义务。
7      异常情况及违约处置7.1      异常情况
三方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视为异常情况:
(一)质押券、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双方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回购任何一方被上交所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三)质押券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或者终止转让;
(四)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程序;
(五)回购存续期内,履行本主协议义务的回购任何一方发生虽不导致违约但可能影响其主体资格实质变化的事件或主体资格已经实质变化,或将本主协议下的义务拟转由他方履行等;
(六)回购双方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一方应当在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或获知异常情况可能发生、已经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及时协商解决。回购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采取继续履约、提前终止、变更质押券或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回购双方对异常情况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2      违约处置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事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三方回购协议、单方面终止三方回购协议、按照三方回购协议约定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
(二)正回购方违约的,逆回购方可以按照三方回购协议的约定处置质押券;
(三)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双方对违约处置方式等协商一致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回购双方针对违约处置达成一致的,违约方通过场外向守约方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当双方违约处置交付完成后,再到场内申请解除质押券质押。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按照补充协议或主协议的约定办理。
回购双方、经纪客户所在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暂行办法》及上交所、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视情况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限制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依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三方回购发生违约情形,回购双方应当在违约事件发生3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书面报送违约原因以及双方协商的处理结果。违约处置报备相关材料可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上交所债券业务中心,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违约处置报备”。
7.2.1       质押券处置
回购双方须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是否由逆回购方直接对该回购项下的质押券进行处置:
(一)发生主协议第二十二条约定情形;
(二)正回购方发生主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2小项、第3小项、第4小项约定的违约事件。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质押券处置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由回购双方自行承担。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未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由逆回购方直接处置质押券的,可以另行约定其他处置方式。
逆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的,参照质押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收盘价、中证指数公司的估值价格和市场需求,确定拍卖底价和变卖价格,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或其他方式拍卖、变卖。处置所得价款以拍卖、变卖的成交金额为准。
质押券处置所得,逆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后,被拍卖、变卖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并办理过户,所有权转移至拍卖、变卖的受让人;多余的未被拍卖、变卖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用于清偿逆回购方应收取的融出资金违约金、利息、本金,清偿之后如有价款余额应退还正回购方。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价款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逆回购方继续向正回购方进行追索。
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进行质押券处置的,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逆回购方作为处置方向上交所提交处置申请材料。
2.处置方收到上交所启动处置流程的通知后,在处置日前与上交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技术服务协议》。
3.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发布处置公告。处置公告中应明确处置债券清单、处置方式、处置时间、报价团构成、报价要求、中标原则、最低处置价格、缴款安排等内容。
4.处置日,处置方通过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接受报价团的报价,对处置平台根据处置模式、中标原则产生处置的结果,处置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5.处置方通过处置平台向报价团成员发送处置结果,并通过处置平台向市场公告。
6. 处置方根据缴款安排接收并清查中标的报价团成员的缴款。
7. 处置方根据向上交所提交资金到账确认书,上交所依据处置方提交的资金到账确认书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债券过户数据,由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相关规则办理债券过户。
具体流程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服务指引》的内容为准。

7.2.2       解除质押券质押
经回购双方协商一致,由正回购方的任一交易员在交易系统针对某一笔违约的回购合约发起解除质押券质押申报,对手方进行确认或拒绝。双方确认达成一致后,正回购方在该笔回购交易项下质押登记的债券解除质押。中国结算将依据上交所发送的数据通过日末逐笔全额结算方式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8      行情及信息披露8.1      交收结果
初期,市场参与者可以在T+1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本交易商三方回购的结算结果信息。
结算参与人可于T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查询本结算参与人三方回购的回购交易、回购到期、提前终止、回购续做、质押券变更和解除质押登记的清算交收情况。
8.2      行情发布
三方回购在交易系统、上证债券信息网实时公布统计行情和汇总行情。
统计行情按照回购期限分9个品种,代码分别为207001、207007、207014、207021、207030、207090、207180、207270、207365,简称分别为TPR001、TPR007、TPR014、TPR021、TPR1M、TPR3M、TPR6M、TPR9M、TPR12M。其中,TPR001为隔夜三方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TPR007为2-7天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TPR014为8-14天的加权平均利率,TPR021为15-21天的加权平均利率,TPR1M为期限大于21天、小于等于1个月的加权平均利率。其他的品种以此类推。每个品种的实时统计行情要素如下表:
  
行情要素
  
备注
  
前收盘利率
  
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最后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前加权平均利率
  
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回购利率,用交易金额作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利率
  
开盘利率
  
当日该品种第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新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近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高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高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最低利率
  
当日该品种最低一笔成交的回购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回购利率,用交易金额作为权重的加权平均利率
  
交易金额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交易金额汇总
  
成交笔数
  
当日该品种所有成交的交易笔数
逐笔行情信息包括成交时间(该笔成交达成的时间)、证券名称(该笔成交所属的三方回购品种名称,根据期限判别)、回购期限(该笔成交对应的回购期限,以天为单位)、回购利率(该笔成交的成交价格)。
  
行情要素
  
备注
  
成交时间
  
该笔成交达成的时间
  
证券代码
  
该笔成交所属的品种代码,  207001、207007、207014、207021、207030、207090、207180、207270、207365
  
证券名称
  
该笔成交所属的品种名称, TPR001、TPR007、TPR014、TPR021、TPR1M、TPR3M、TPR6M、TPR9M、TPR12M
  
回购期限
  
该笔成交的回购期限,以天为单位
  
回购利率
  
该笔成交的成交价格
8.3      统计数据
上交所将定期发布三方回购交易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素包括三方回购交易量、未到期余额、利率分布、投资者结构、质押券折扣率等信息。

9      费用
三方回购业务拟按以下标准收费:一天期回购按成交金额的千万分之五、其他期限回购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双向收取经手费,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业务开展初期,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具体收取时间另行通知。
10            相关附件附件一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机构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向上交所申请参与债券三方回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申请人全称:
  
电话:
  
公司地址:
  
传真:
  
投资者类型: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  □证券公司子公司  □期货公司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  □其他金融机构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代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名称: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交易单元:
  


  
申请开通的交易权限 :  □正回购  □逆回购
  
  
杠杆运作限制
  


  
回购违约情况说明
  
近两年是否发生过监管机构关注的回购违约事件(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三方回购业务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三方回购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亿元)










备注:1、杠杆运作限制、总资产、净资产仅正回购方必填。
2、已进行过备案开通逆回购权限的,再次备案申请开通正回购权限时,应保证普通证券账户及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性。反之亦然。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上交所债券三方回购业务。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上交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三方回购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向上交所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表
(产品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特向上交所申请我公司管理的下述产品参与债券三方回购业务,现将有关事项申请如下:

  
产品全称:
  
电话:
  
产品管理人地址:
  
传真:
  
投资者类型: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理财产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  □期货公司产品  □保险产品  
  
□信托产品  □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其他产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代码: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名称: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名称: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交易单元:
  


  
产品委托人:
  
  
产品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申请开通的交易权限 :  □正回购  □逆回购
  
  
杠杆运作限制
  


  
回购违约情况说明
  
近两年是否发生过监管机构关注的回购违约事件(包括交易所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三方回购业务负责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三方回购业务联络人
  
部门
职务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最近第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亿元)
  
(公募基金填写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理财产品填写管理人的总资产规模)
备注:1、私募产品需要填写委托人信息,委托人为多个的,填写前三大委托人。杠杆运作限制、资产管理规模仅正回购方需要填写。
2、已进行过备案开通逆回购权限的,再次备案申请开通正回购权限时,应保证普通证券账户及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性。反之亦然。

我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参与上交所债券三方回购业务。
二、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上交所债券市场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中国结算关于三方回购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自律管理。
四、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等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向上交所提供的书面和电子申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盖管理人公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渠道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上交所:
1.      通过债券业务系统方式备案
上交所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有两个入口网址:
https://222.66.87.193/bms
https://120.204.69.22/bms。
备案时,市场参与者需通过数字证书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请于登录前下载并安装CnSCAEkey管理工具。“上交所网站à服务àCA服务à公告栏à驱动程序及工具”(http://biz.sse.com.cn/sseportal/ps/zhs/ca/download.jsp)。
未申请办理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的需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并申请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相关流程参见:“上交所网站à服务àCA服务à导航栏à业务流程à数字证书申请说明à债券业务管理系统证书申请”(http://www.sse.com.cn/home/biz/c ... ain/c/4271018.shtml)  (http://www.sse.com.cn/home/biz/cnsca/process/apply/#sm16)。
申请人所在机构已办理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办理。
登录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后,备案申请时需要填写以下信息:

  
要素名称
  
说明
  
投资者名称
  
必填
  
投资者类型
  
必填;一级下拉框选择“金融机构”,二级下拉框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金融机构
  
一级下拉框选择“理财产品”,二级下拉框包括:公募证券投资者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产品、期货公司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他产品
  
申请业务类型
  
必填
  
打钩选择(可多选)
  
“正回购”、“逆回购”
  
交易商代码
  
必填
  
证券账户
  
必填
  
证券账户名称
  
必填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正回购方必填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
  
正回购方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负责人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负责人联系方式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日常联系人
  
必填
  
负责三方回购业务的日常联系人联系方式
  
必填
  
质权人
  
系统自动填写,用户可修改。投资者类型为法人机构的,质权人填写投资者名称;投资者为理财产品的,质权人填写产品管理人。
  
产品委托人
  
私募理财产品必填
  
产品管理人
  
理财产品必填
  
资产托管人
  
理财产品必填
  
杠杆运作限制
  
(仅正回购方必填)
  
格式为文字格式
  
填列提示:监管政策或自身内部制度对杠杆运作的限制情况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
  
法人机构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
  
法人机构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
  
理财产品必填(仅正回购必填),单位为亿元。
  
公募基金填写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银行理财产品填写管理人的总资产规模。
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需要上传备案材料的PDF格式彩色扫描件。
T日通过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的,上交所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进行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上交所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反馈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于T+2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备案结果,并开展三方回购交易。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备案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将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材料的彩色扫描件制作成pdf文件后发送到以下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主题统一格式为“XXX公司-三方回购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上交所在T日收到电子邮件后,对材料齐全的于下一个交易日(T+1日)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上交所T+1日代为录入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审查不通过的,上交所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于T+2日通过交易系统查看备案结果,并开展三方回购交易。



附件三          名词释义
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
2. 金额:三方回购的交易金额,以元为单位;
3. 利率:正回购方付给逆回购方的资金价格,为年化利率,单位为%;
4. 回购期限:回购名义天数,单位为天;
5. 成交日:三方回购交易达成的当前交易日;
6. 首次结算日:三方回购首次交易的结算日期,由于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首次结算日和成交日相同;
7. 回购到期日:三方回购的到期日期。回购到期日=成交日+回购期限;
8. 到期结算日:三方回购到期的结算日期。由于采用RTGS方式结算,回购到期日为上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为回购到期日;回购到期日为非上交所交易日的,到期结算日顺延至回购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
9. 到期结算金额: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应返还逆回购方的本金及利息,到期结算金额=成交金额+回购利息;回购利息=成交金额×(回购利率×实际占款天数÷365),以元为单位;
10.         实际占款天数:回购资金的实际占用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实际占款天数=到期结算日-首次结算日;
11.         交易补充约定:回购双方针对单笔交易做出的约定,交易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双方自行协商和执行;
12.         合约状态:三方回购合约当前所处的状态;
13.         交易商代码: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编码,分为本方和对手方;
14.         交易商名称:交易商的简称;
15.         交易员代码:交易员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员编码;
16.         交易员名称:交易员的姓名;
17.         证券账户: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
18.         证券账户名称: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名称;
19.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         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称:达成三方回购交易的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名称;
21.         投资者名称:三方回购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名称,显示的是市场参与者在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时的名称。对金融机构自营,显示金融机构名称;对理财产品,显示产品名称;对证券公司经纪客户,显示经纪客户的机构名称;
22.         交易方向:资金融入方为正回购方,“收”表示收资金,也表示正回购;资金融出方为逆回购方,“出”表示出资金,也表示逆回购;
23.         交易单元: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对应的交易单元,用以构成结算路径;
24.         质押券篮子:双方协商一致的担保品资质要求,每笔回购交易可选定多个篮子;
25.         质押券代码:质押债券的证券代码;
26.         质押券名称:质押债券的债券简称;
27.         质押券所属篮子:质押券所属的资质篮子;
28.         折扣率:质押券当日适用的折扣率,单位为%;
29.         数量:质押券的数量,单位为手;
30.         全价估值:每百元面值质押券的中证估值,按全价计算,单位为元;
31.         担保价值:单只质押券经过折扣率计算后的担保品价值,担保价值=全价估值×数量×(1-折扣率%)×10,单位为元;
32.         合计担保价值:多只质押券累计的担保价值,合计担保价值=∑(担保价值),单位为元;
33.         担保价值差额:担保价值差额=合计担保价值-回购金额;若为负数,表示担保价值不足,单位为元;
34.         补券提示:满足以下条件取值为“是”,否则为“否”, 合约状态为未到期,担保价值差额为负数,担保价值差额的绝对值÷回购金额>5%;
35.         违约提示:是否属于已到期未结算的三方回购合约。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nUUFcmh4TZzXYgO_6MO6OA 密码: vt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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